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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药品营销,全国药店严禁宣传「家庭必备」「热销抢购」「指定用药」...

发布时间:2024-01-08

全国药店,将被严查“药品营销”

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进一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根据《通知》,严格药品营销宣传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加强非处方药广告内容监管。以下是提及到的具体要求:

1.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5.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6.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7.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

8.任何形式的药品营销宣传均应当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

另外,要加强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平台等开办的健康养生类节目以及音视频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推销药品。

《通知》还提到,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落实涉及药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重点遏制医疗机构开“大处方”,遏制零售药店违规推销药品。通过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药店禁止买赠甲类OTC、处方药

《通知》还提到,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调配处方应当经过审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加强对药师和药店销售人员的管理,非药品零售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药品网络销售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最新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违反该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药店发处方药广告,最低罚20万

药店经营者千万注意,药品营销不得涉及处方品类,不然面临重罚风险。

今年7月,广西桂林市市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药店因违法宣传处方药安宫牛黄丸,被罚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如果药店若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面临最低20万元罚款。以下是相关处罚条例:

违反上述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药店营销,还有这4类红线

根据多个法规文件,药店营销有不少“红线”,经营者一定要警惕。

1、禁止药品盲盒营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已于今年6月施行。该文件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所以,药店开展盲盒抽奖或销售时,严禁将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作为盲盒商品,其中就包括药店最常赠送的维生素片、钙片、营养保健品、医用口罩、血压计等。

2、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禁止以“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保健品广告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提到,禁止在网络直播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明确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在网络直播中为“三品一械”产品作推荐、证明。

另据今年5月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3、通过处方审核前,线上禁止展示处方药相关信息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另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药监局与今年6月发文,督促全国所有网上药店整改“处方药销售信息展示”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

4、禁止使用诱导性、综合评价、保证性宣传信息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含有军事单位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等内容,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含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理论引用、观点表述,或者引用文献、研究报告、实验证明等收载的内容;

(九)利用未成年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来源:卓越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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