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牵头七省联盟开展开展中成药集采
中成药带量采购从联盟集采开启,此前业界流传湖北拟选取17组中成药,按照给药途径分为口服和注射两组别共74个品种合并为17个产品组,计划邀请其他省市进行联盟集采开。如今,广东等7省联盟率先对清开灵等58个中成药开展集采,这是首个公开的围绕中成药集采的带量采购联盟。
9月14日,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公开征求《广东联盟清开灵等58个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此次广东联盟带量采购品种均为中成药。征求意见时间9月14日至9月18日17:00。
为满足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促进药品形成合理市场价格,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的精神,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药交中心)开展清开灵等58个药品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工作,现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参与采购主体
本次参与的采购主体为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可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
本次药品集团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是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58个通用名药品的全部剂型及规格。
三、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本次品种范围的药品联盟地区带量采购周期至202*年*月*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续签时间不满一年的,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预采购量折算。仅第一梯级中选的独家产品的使用量不超过上年度的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本文件规定情形相应的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申报资格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及药品在联盟地区范围内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活动,其后果自负。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二)申报品种资格
属本次采购范围的品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取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包括预采购量以及超过预采购量的部分。
2.申报企业需明确供应产品清单以及供应主体范围(即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五、采购产品清单
本次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产品清单(以下简称采购单)以品种序号和组别区分,详见附表。
(一)医疗机构的报量
1.参与本次集采品种报量的联盟地区包括广东、山西、河南、海南、宁夏、青海、新疆。
2.采购单由公立医疗机构对应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填报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仅按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首年预采购量进行统计,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另行单独统计。
3.公立医疗机构填报属本次采购范围的品种,但对应企业或品规不符合申报资格的,其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纳入待分配量。
4.企业选择不参与的剂型和规格,其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纳入待分配量。
(二)采购单的形成
1.采购单内的药品,按以下原则合并分组:
(1)同一通用名内药品各剂型(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同)的合并规则:片剂、分散片、肠溶片与胶囊,颗粒与合剂(口服液),软胶囊(胶丸)与滴丸,注射剂(含普通粉针、冻干粉、溶媒结晶、大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若合并后出现独家的,则并入同一给药途径有差比价关系的相近剂型组别内。
(2)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的药品原则上予以合并一组;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药品按照组方或成分区分为不同组。
(3)按上述原则未能合并的独家产品,按广东省卫健部门公布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以下简称监控独家产品)和日均治疗费用(指本企业的日均治疗费用,计算公式为:日均治疗费用=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对应品规的日均治疗量)的价格区间划分为4个组别:①监控独家产品;②日均治疗费用≤5元的产品;③日均治疗费用5-15元(含)的产品;④日均治疗费用>15元的产品。
2.A、B两类采购单的划分
(1)独家产品按上述4个组别仅划分A采购单,不设B采购单。
(2)其他的产品(以下简称非独家产品)以同企业同通用名药品每个规格的首年预采购量和对应规格的平均日治疗量为基础,折算同组内同企业的服用总天数,并计算同组内每家企业服用总天数占联盟地区所有企业合计服用天数的比例作为划分依据,按占比从高到低累计达80%的企业产品列入A采购单,剩余的则列入B采购单;若A采购单企业数不足3家时,按占比从高到低补足3家企业列入A采购单。
(3)本次品种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按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期首年预采购总量确定,采购单分组和代表品情况见附表《药品采购单分组及统一代表品规》。
六、采购执行说明
1.采购周期内,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医疗机构)原则上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其使用比例不低于70%。
2.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按采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七、拟中选确定规则
此次,广东联盟按A、B采购单不同梯级竞价进行分类确定拟中选结果。(第一梯级报价为P1,第二梯级报价为P2,下同)
另外,当A/B采购单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则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2021年在联盟地区报量大、报量省份数量多的企业优先。
八、续签联动全国带量最低价
当首年采购期结束,第二年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续签价格与本企业同产品的全国带量最低价联动;若A采购单的产品首年实际采购量超过约定采购量的,其续签价格取本企业P2价格与同品规的全国最低价的低值。
此次,广东联盟开展第二批带量采购,采购规则与此前广东牵头的头孢氨苄联盟大体上相似,分不同的采购单,按照相应的规则要求确定拟中选资格。
《药品采购单分组及统一代表品规》
在国家鼓励中成药带量采购的趋势下,广东率先以联盟形式落地,不仅对同通用名内各剂型、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进行了合并分组,对独家产品也进行了4个组别的区分,并给与不同的采购单,从报价到拟中选均制定了一套体系要求,或将掀起全国范围内的中成药集采浪潮。
(来源:药闻康策微信公众号)